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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家公司,被市场监管总局处罚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28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与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远大医药和武汉汇海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并处罚款1.36亿元;没收武汉汇海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并处罚款412.68万元。



市场监管总局于2020年11月对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武汉汇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23年5月,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竞争关系企业联合实施垄断

违法所得近2亿元


2010年以来,中国境内具有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生产资质的企业仅有远大医药(中国)有限公司和山西振东泰盛制药有限公司。武汉汇海通过包销方式,实际控制山西振东泰盛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因此在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的销售上,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本为竞品的两家企业却于2016年6月达成具有行业垄断性质的口头协议。协议约定武汉汇海停止销售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通过低价购买远大医药及相关制剂企业销售的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肾上腺素注射液后,高价卖出盈利。随后,2016年6月至2019年7月,远大药业和武汉汇海均实施了上述垄断协议,并造成了市场垄断行为最终,远大医药违法所得1.49亿元,武汉汇海医药违法所得3092.48万元,合计接近2亿元。


远大医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损害公众利益


远大医药既生产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是相关制剂企业的原料供应商,也生产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与相关制剂企业具有竞争关系。


据市场监管总局调查,2010年5月至2021年4月,远大医药滥用在中国去甲肾上腺素原料药和肾上腺素原料药市场的支配地位,以原料药供应为制约,没有正当理由,要求相关制剂企业接受向其低价销售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向其返利、按照其要求的区域和价格销售制剂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远大医药的违法行为一方面排除、限制了去甲肾上腺素注射液、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的竞争,损害了相关制剂企业的合法利益,另一方面导致甲肾上腺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市场竞争不充分,两种产品价格逐年上涨,时常出现短缺,被列入国家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部分地区列入短缺药品清单,不仅影响患者正常用药,还增加了患者用药成本和国家医保支出,损害了患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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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央广网

监制:乔申颖     审核:王玥
编辑:闫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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